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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力推人民监督员制度防止发生冤错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6:4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综合新华社南京9月1日电】 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防止了冤错案

  检察机关自2003年开始试点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日益显现:截至今年6月,20848名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已对逾万件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对其中400多件案件提出的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处理决定意见被采纳,有效防止了冤错案和发生执法中的偏差。记者1日从正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上

获悉这一消息。

  据介绍,截至今年6月,全国共有2825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0848名,已监督“三类案件”12828件,监督“五种情形”195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表示,由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及时纠正了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刑事案件“超期羁押”纳入监督“视野”

  最高人民检察院1日强调,当前,全国检察机关要着重对“超期羁押”和“违法扣押、冻结”两种情形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督程序。张耕1日在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明确这一任务。具体的要求是:

  ——在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中超期羁押情形监督的同时,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情况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进一步建立起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刚性监督机制。

  ——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深入开展对“违法扣押、冻结”行为的监督。

  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

  张耕表示,凡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生的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都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五种情形”。

  “要保障人民监督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张耕强调,对检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要优先向人民监督员通报。要建立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查办职务犯罪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回访案件当事人、列席有关会议等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尊重他们的建议权。

  张耕同时指出,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是检察机关办案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各地要确保“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坚决杜绝“漏告知”和“漏案”情况的发生。

  他指出,要在案件监督前及时将拟处理决定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提交给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让他们充分了解案情及承办部门的拟处理意见。在监督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认真、详细、客观地回答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可以请人民监督员旁听讯问、询问,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和律师的意见,有条件的要利用收听、收看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让人民监督员充分了解案情。”张耕说。(编辑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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