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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此案成为恶意诉讼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7:12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周凯

  9月1日,一场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研讨会在上海举行,多位律师和媒体代表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有意思的是,大多数律师都站在支持媒体和记者的立场上,而媒体代表则开始了自己的反思。

  今年7月3日,因不满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的报道,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鸿海旗下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产经中心编委翁宝和记者王佑提出总额3000万元的索赔,并要求法院查封两人的个人财产。8月30日,鸿海集团又决定将索赔金额降到1元,同时撤销对两名记者的财产冻结申请,并追加《第一财经日报》为被告。

  被告是否适格?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家麟认为,富士康将《第一财经日报》产经中心编委翁宝列为被告是不适格的,“虽然谁能做被告,由原告选择,但关于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或者把作者列为被告,或者把新闻出版单位列为被告,或者把两者都列为被告,而翁宝是新闻单位中的一个编辑人员,不是作者,因此他被列为被告是不适格的。”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院长王俊民教授则认为,富士康将记者王佑列为被告实际上也是“明知故为”,因为富士康的律师应该很清楚,新闻报道是记者的职务行为,应该起诉报社,而不是记者本人。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他表示新闻报道是一种职务作品,原告应该起诉法人,“职务行为,要有重大的过错才可以列作者为被告。”

  不过,王俊民教授也指出,要正确看待诉讼的问题,对诉讼要持一种平常心。富士康起诉记者是把自己的行为放到法律层面上来,而媒体也不要有一种居高临下的感觉。“在法治社会里,不管谁都要受到约束,如果编造事实的话,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相反,你乱诉,也要受到惩罚。”王俊民说。

  程序是否合法?

  “此案以后会成为一个笑话,当事人不懂,法院也不懂。”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沈伟民律师对此案的法律程序提出了强烈的质疑,虽然此前深圳中院表示此案“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但沈伟民认为,受理此案的法院有很大责任,法院没有尽到审查责任,“在新闻侵权案件中,起诉记者是否可以直接立案,法院应该很清楚。”他还表示,富士康后来将索赔金额从3000万元降到1元,说明当事人动机存在很大问题,“这是在挑战中国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把关。”

  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的张黔林律师却表示,从法律程序上来讲,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可以起诉,但他同时强调,由于目前“告错了没有赔偿措施”,就造成了法律上的漏洞。

  而另一位律师则表示,实际上,近几年,企业和个人起诉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并不少见,但之所以该案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企业绕开了报社,直接起诉记者,而且索赔金额是天价,大企业和小记者的对比,让公众大多站在了记者一边。

  在研讨会上,关于富士康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沈伟民注意到,深圳中院是在7月10日接到富士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而当天法院就进行了裁定,决定冻结两名记者的财产。“这么大的一件名誉侵权案件,当事人受害的程度到了什么情况,是需要审核的,这是审判当中要尽到的责任,而不是你提多少,我就给你作多少的裁定,法院是否尽过应当尽到的审查?”

  李家麟也提到诉讼保全审查的问题,他认为富士康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按照《诉讼法》是没问题的,但“法律上没错,理念上有问题”。他表示,一家大企业向记者索赔3000万元,法院在审查时应该特别慎重。李家麟还提到诉讼保全以后的损失,他认为法院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受到的损失是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但这种精神上的损失,对小记者是很恐怖的,这会导致类似的恶意诉讼大量增加。”他表示,受此案影响,今后一些企业如果受到媒体的负面报道,就有可能采取恶意诉讼的方式,即使最后败诉赔钱也不在乎,只要对记者造成精神紧张就可以了,“将来类似的案件,要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进行程序上的考虑。”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院长王俊民教授认为,现在富士康把索赔金额降到1元,而且追加报社为被告,是一个正当的诉讼,但此前向记者索赔3000万元显然是一个恶意诉讼。一是因为诉讼主体上,把记者列为被告是“明知故为”;二是在诉讼保全上,明知被告不可能有3000万元资产,还要去查封,“这是恶搞,醉翁之意不在酒”;三是法院在程序上似乎没有问题,但法院应该有审查的义务,“不是来者必受,有诉必理,你要进行审查,如果审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才可以受理,要有明确的被告,程序也要合法,而现在是过度利用程序来掩盖某些希望达到的目的。”

  王俊民还认为,中国的诉讼成本低也导致恶意诉讼的增加,现在一些国外公司之所以在中国敢于诉讼,就是因为诉讼成本很低。他表示,应该提高诉讼成本,防止恶意诉讼的增加。

  傅玄杰律师事务所主任黄荣楠律师认为,原告应该向法院提供被侵权造成损失的证据,而不能随意提出索赔的金额。他表示,3000万元和1元对报社的影响是一样的,“如果一个律师赔礼道歉的话,这个律师就身败名裂了,对记者来说,即使赔1元钱,对他也是打击,他的压力会非常大。”

  有意思的是,在研讨会进行中,发言者都非常谨慎,或者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和姓名,或者强调是个人观点,而主持人斯伟江律师也不时向发言人调侃,“不要乱发言,当心富士康把你也列为被告,冻结你的财产。”王俊民则笑言:“我不想成为第二个王佑。”

  报道是否有问题?

  和律师代表大多站在支持被诉记者立场上不同的是,在研讨会上发言的记者代表却开始了反思。

  《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陈欢认为,王佑的第一篇报道是通过QQ采访当事人的,并没有当面接触过,另外报道中有一些直接引语,如果没有录音或其他证明会比较麻烦,因此报道确实存在一些“硬伤”。

  一位发言的律师也表示,王佑报道中的一些措词很尖锐和随意,不是很严谨,“我作为旁观者看了这篇报道,对这个企业肯定会有很不好的印象”。

  傅玄杰律师事务所主任黄荣楠律师是一家电视台的法律顾问,他认为,关于新闻侵权的标准,关键是记者是否对双方进行了实地采访,是否对权威部门进行了采访,是否进行了审稿,如果以上程序都进行了,法院一般会认为媒体是符合要求的。而王佑的第一篇报道的主体内容是通过QQ了解的,记者没有和报料人面谈,也没有到深圳的劳动监察部门了解情况,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李家麟则表示,媒体的监督是要有的,问题是如何保护自己,在点名、批评的同时,要保留一定的证据。

  本报上海9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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