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未毕业签劳动合同成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9:02 南京晨报

  昨天,小雨(化名)被控隐瞒在校学生身份,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起诉她要求退还一年多的工资,并赔偿相关损失。

  成教在校生找到工作

  2004年5月15日,小雨经人才市场推荐到南京某科技公司应聘,她提供了自荐材料以

及毕业生推荐表。同时,小雨告诉工作人员,她将于2004年7月毕业,届时将有毕业证书。工作人员当时认为,小雨既然有毕业生推荐表,便决定暂时录用。

  公司于2005年1月16日同小雨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间,公司多次向小雨询问毕业证书一事,小雨拿出了一份2004年9月3日学校出具的学业证明复印件,证明小雨已经修完课程,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中。2005年底,公司提出如再不提供毕业证书,将不再按照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但春节过后,小雨离开了公司。

  讨不到工资却惹上官司

  “2005年年底,公司已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还比约定的工资少发了5000多元。公司没有给我办理任何保险。”小雨说。今年春节过后,小雨提起了劳动仲裁。对于离职公司则认为:“小雨在工作中经常犯些错误,我们就怀疑她的学历。后来我们拿到成教学院的证明:小雨于2005年才毕业,她欺骗了我们。”

  不久,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定,起诉到白下区法院,要求法院裁判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赔偿损失约15000元。

  小雨到底何年毕业?在昨天庭审中,法官出示了一份法院调查结果,成教院证明小雨于2001年9月入学,但于2005年5月通过成人高考,按照学籍管理制度,2005年才能毕业。但2004年5月,小雨已经修完所有课程,具有一定大专学历的劳动水平。

  法官:小雨行为构成欺诈

  事实调查清楚后,法官认为,小雨明知自己于2005年7月才能毕业,却告诉公司自己于2004年7月毕业,使公司做了不真实的意思表达,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构成欺诈。鉴于付出的劳动力无法收回,公司应该对小雨支付一定的工资。因此判决小雨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小雨赔偿公司招聘损失200元;公司为小雨补办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案件受理费由小雨承担594元,公司承担178元。

  作者:杰夫 朱晓燕/来源:南京晨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