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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处罚倚轻导致"毒流"难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9:52 东方网

  万润龙作品集8月24日,浙江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新闻界公开了一桩发生在当地的丑闻:温岭繁昌油脂厂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猪油,经卫生执法人员取样检验,这些食用猪油“酸价”和“过氧化值”两个指标严重超标。而据相关专家介绍,此类劣质食用油主要流向餐饮行业,食用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甚至癌症。

  据介绍,该厂试生产近一年来已生产食用猪油100多吨。产品主要销往台州各地。而

据知情人士透露,台州市目前查封的劣质猪油除“繁昌”生产外,还有大量劣质食用猪油自义乌、萧山等地流入。

  据悉,浙江省卫生厅已严令全省卫生部门立即对管辖区内餐饮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对使用和销售违规食用油的单位进行依法处理,并追查来源,重处生产单位。

  近年来,有关食品安全的新闻不绝于耳,比如浙江消费者因食用掺“吊白块”的粉丝而险些丧命,重庆查出不法厂商用“毛发水”兑制有毒酱油,广东发现几百吨黄曲霉素严重超标的毒大米,还有注水肉、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面粉增白剂超标等等,“毒流”似乎随时可以影响我们的生活。就拿这次发现的劣质油来说,谁能保证它们没有流向台州以外的城市?

  食品安全关系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食品污染事件已经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欧盟2001年1月份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美国在1998年就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法国也成立了食品安全局,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已成为各国的重要国策。在这些国家,一旦发现有害食品,严查重罚之后往往是终身禁入,不良记录将伴随害人者一生。

  我国早在1995年10月30日就公布施行了《食品卫生法》。然而,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处罚力度却不足以使违法者歇手。比如第42条:“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事实上,在具体执罚时很少有上限的处罚额度。据报道,华东某省2004年查处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为23026户次,其中警告13890户次,罚款10296次,罚款额1609.3万元。按照这一数字,平均每户次的处罚数为1563元,还有一些违法者仅仅受了“警告”而已。违法的成本如此之低,怎么可能使那些惟利是图的制假售劣者歇手呢?

  有关专家多次呼吁,我国急需建立一个控制食品污染的监测和管理体系。而笔者则要呼吁:必须重罚害人者。对那些明知有毒而为之的制毒者,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只有把这些“故意”害人者罚得倾家荡产,以儆效尤,才能从根本上切断“毒流”,使百姓的食品安全得到最大保障。


作者:万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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