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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本月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11:27 法制日报

  9月1日起,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内容涉及教育、就业、保险、医疗多个方面。

  首次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9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写入法律,强调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健全门卫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0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各部门将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民用爆炸物品不得现金交易

  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志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条例还规定,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二年备查。

  健康保险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销售

  保监会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同时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规范外援防止债务逃废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逃废,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者破产时,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和财政部的同意,必要时还需要征得贷款方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达成协议,保证优先偿还政府外债。

  本报北京9月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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