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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砂华埠村卷扬机吃掉男孩左足 3被告被判赔偿5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13:13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辛晓如报道: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对一名农村小孩受伤致残负有责任的3名被告被判令赔偿5万余元。

  去年5月4日下午2时多,龙湖区外砂镇华埠村两个10岁左右男孩小卢和小陈在该村新华路上玩耍。当时村民阿生用于加工钢筋的一台卷扬机就放置在路旁,负责加工钢筋的工人因休息而暂时离开了卷扬机。小卢和小陈在卷扬机旁玩得正高兴,突然小陈碰触的卷扬机被

启动,只听小卢一声惨叫,其长裤被卷扬机卷入,左足被齿轮钳住。小陈吓得匆忙逃跑,钢筋加工场的工人闻讯赶来关掉开关,将小卢的左足从卷扬机齿轮中拉了出来。随后小卢被送往机场空军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当天转送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小卢左足毁损伤,左小腿皮肤擦伤,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其伤残等级为IX级。小卢遂向龙湖区法院外砂法庭起诉,要求作业机械的主人阿生和小陈的监护人(父母)陈某、卢某赔偿其医疗、护理等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卢与小陈虽系未成年人,但按他们的实际年龄和智力,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控制和辨别能力,他们却在存在危险的机械旁边进行玩耍,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两小孩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未尽到看管、教育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阿生作为机械的业主,在生产过程中疏于管理,没有充分注意安全,对设置于村内公共道路旁加工钢筋的机械未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也未在该设置机械处对社会公众作安全提示,具有忽视安全的过错,故应对小卢的损害事实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被告阿生和小陈的监护人陈某、卢某分别赔偿原告小卢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47177.54元和5709.69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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