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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大代表“不同意”之后要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06:00 光明网
陈东立(北京法官)

  据昨日《北京晚报》报道,因不满北京市电力公司办理的“尽快解决翠花街变压器放置不合理问题”的答复,市人大代表哈图卓日克在意见栏中签署了“不同意”,这个编号为1190号的建议将同其他5件建议,被市人大常委会一并发回市政府重新办理。据哈图卓日克代表介绍,关于“翠花街变压器”的建议从2004年就已提出,电力公司曾数次答复人大代表将拆除不合理变压器,但变压器至今屹立不动。

  一个变压器,人大代表几次提出建议,负责部门几次表示拆除,却仍能保留至今,这种言行不一的做法确实有些让人难以接受,也难怪人大代表被“惹怒”。但是,签署了“不同意”之后又如何呢?这里有一个相似的事例,2004年12月3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人大代表石定果认为市公交总公司的办理报告是“糊弄代表”,因而拒绝签字。过后,虽然石定果代表在修改后的报告上签字表示同意,但对于市公交总公司“仍未足够重视所出现问题”的实际情况,石定果代表只能选择“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众所周知,人大代表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方式。为了保障人大代表行使宪法赋予的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都制定了《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办理办法》,要求意见和建议的承办单位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必须限期办理,以保证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效果。但是,《办法》中却没有规定承办单位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对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与否、办理好坏,只能依靠承办单位的自觉,依靠当地主要领导对人大工作的重视程度。公交总公司和电力公司对待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做法也恰恰反映了这一问题。

  对一些相关部门来说,给代表意见建议的答复只不过是份报告。至于报告批不批,具体办不办,很多时候成了无关痛痒的事,不会让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承担经济、行政责任,顶多是忽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面子上不好看。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人大代表的监督被架空,必须建立能够持续、稳定发挥作用的“问责”机制,使人大代表的监督不仅有法可依,还能够有制度保障。

  当然,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问责制度,并不是说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能满足人大代表要求,就要追究承办单位的责任。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毕竟只是某一个或某几个代表提出的,并没有经过民主表决程序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而只有国家权力机关才有权追究承办单位责任。因此,如果遇到需要追究承办单位责任的情况,还需要首先把个别代表的意见、建议在人大会议或常委会上以民主表决方式转换成为国家权力机关意志,然后由人大会议或常委会作出决议,追究承办单位的责任。

  从2004年石定果代表到今天的哈图卓日克代表,代表意见屡次被忽视或搪塞,已经发出一个信号: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受到了变相侵害,如对此不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必将使人大监督成为摆设。尤其在《监督法》刚刚通过、人大监督职能日益得到重视和加强之时,建立“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问责制”是人大代表监督权力能够有效实施的当务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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