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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办法保护地下文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10:00 法制日报

  本报苏州9月2日电 记者蒋德 《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规定,在进行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时,有以下四种情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这四种情况是,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古城水道、古城墙、城门遗址、苏州子城遗址;经登记公布或者规划确定保

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范围;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内除上述三项以外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区域。

  该办法还规定,相关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下达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区域内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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