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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费我该全付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12:21 长沙晚报

  陈女士来电:我经营一家小型印刷公司,几个月前购进了一批印刷纸,由于仓库紧张,遂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印刷纸保管合同。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为4个月,保管费为2万元。在印刷纸存放两个月后,我公司因业务需要,向该公司要求提前领取印刷纸,没想到遭到了拒绝。该公司表示他们为我的印刷纸准备了4个月的库存时间,要求我公司支付保管费用2万元才能将货提出。我认为这是明显不合理的,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领取保管物如何办理,但他们只保管了两个月时间,应该只付其1万元保管费用。请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法?

  仲裁专家回复:我国《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无论保管合同是否订有期限。虽然陈女士与该公司在订立的保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费应如何支付,但根据《合同法》的原则,该公司只能请求陈女士支付与其保管行为相当的保管费。因此,该公司提出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应支付全部保管费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陈女士可以只向该公司支付两个月的保管费1万元。

  长沙仲裁委员会李敏娜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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