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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为中小学生婴幼儿提供大病重病基本医疗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17:25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9月3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日起试行。《办法》对上海市近200万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疗保障实施全覆盖,并着重解决少儿、学生在患有如白血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时的家庭负担。

  《办法》具体保障对象为,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年龄在18

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册学生,以及按政策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人员。

  据了解,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专项保障资金,由政府负责筹措。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保障基金支付50%。

  《办法》明确,保障对象享受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家属劳保。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仍按原各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继续支持推动已顺利运行10年之久的红十字会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发展,使之成为新建立的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让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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