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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来拯救揭露学校问题的老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3日20:00 光明网
俞贤同

  本报成都16日电因为写公开信揭露学校诸多问题,校方一纸文件将其辞退?原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老师肖坤华因被辞退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了申诉,但省教育厅的《申诉处理决定书》维持了学校对肖坤华的处理意见,并称学校没有不当。肖坤华不服,决定将省教育厅告上法院,16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2006年08月17日《搜狐网》/《天府早报》)。

  看了这则报道后,我不禁要问,作为一个老师是否有权力向学校提出自己的意见?是否有权力针对学校出现的诸多违法乱纪的问题公开表达自己的看法?毫无疑问,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神圣的权力。我们知道,在宪法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这位教师的行为是合法的,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但是,既然是合法的,那么,学校有什么理由竟然要辞退这个教师呢?而且,辞退的理由还是怎么的简单?因为“肖坤华同志由于思想观念落后,做出违反学校纪律、规章制度的不恰当行为,给学校名誉、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看了这个辞退的理由后,真是让我感到啼笑皆非,不知这个“思想观念落后”是

  什么东西。一个教师揭露学校存在的各种违法乱纪的问题,比如,允许学生交10元一科的补考费就可为其伪造成绩;给老师下达招生任务完不成要扣工资;“招生串串”为学校每招一名学生从学生学费中得到1000元的回扣……等等,难道这就是“思想观念落后”了吗?

  真是咄咄怪事!

  如果这种行为真的是被认定为“思想观念落后”的话,那么,我们的这个社会的道德与良心何在?公理与正义何在?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在哪里?令人遗憾的是,这个学校竟然就是这样界定的,而且还明目张胆地以学校红头文件的形式作出了决定,下发通知,辞退敢于揭露学校各种违法乱纪的肖坤华老师。毫无疑问,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的规定精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居然会出现这样的一种藐视宪法的无耻行径!这难道不是一件让人感到匪夷所思的事情吗?真是岂有此理!不过,且慢,各位看官,更让人感到惊讶和愤怒的是,当肖坤华老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作为学校的主管机关的四川省教育厅申诉后,四川省教育厅竟然不仅没有对肖坤华老师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而且还做出了这样的裁定,认为“学校没有不当”,因此,仍然维持了学校对肖坤华的处理意见。真是法盲、官僚主义到了何种严重的程度啊!

  作为监管学校是否依法从事教育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四川省教育厅,难道就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的条款吗?!

  虽然肖坤华老师受到了不公正的处理,但是,肖坤华老师的心还是热的,因为他相信法律一定会还他一个公道的。因此,当肖坤华老师收到了四川省教育厅制定的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的裁定书后,他一纸诉状把四川省教育厅告上法院了。笔者以为,在目前中央大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良好形势下,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已经成为法院的一项最重要的工作职责的氛围中,我相信法院对于这个事情的处理,一定会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教师正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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