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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三方入手维护业委会权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1:11 新京报

  针对“美丽园事件”所凸现的法律执行尴尬,以及业委会面对物业单方撤离后面临的困境,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美丽园事件考验业主的公共精神》,认为在此关键时期,业主的公共精神非常重要,因为业委会要有所作为,需要业主的理解与配合,尤其是需要信任。

  笔者十分同意社论的观点,特别是社论中提到的“维护业委会权威”的观点,更激

起笔者的共鸣。由于笔者工作的性质,无疑是感同身受。但遗憾的是,可能限于篇幅,社论并没有就如何维护业委会的权威进行展开论述。根据我国的立法实际,并结合国际惯例,笔者认为,政府监管部门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切实维护或提高业委会权威。

  首先,应立法赋予业委会成员在任期内除特定事项(譬如贪污等)外,免于被罢免的权利。我国最近曝光的几起典型物业、业主和业委会三方纠纷,几乎都以业委会成员被无端罢免,或在无明确损及整体业主权利的证据,而仅因部分业主对业委会不信任,即启动罢免程序弹劾相关业委会成员。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业委会的权威将无从建立。

  其次,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业委会代表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的“诉权”和“申请执行权”。业委会拥有诉权和申请执行权,是业委会自身法律地位明确的标志,也是业委会维护业主权利的必要手段。没有这些手段,业委会的代业主维权行为,只能是没牙的老虎,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也不便于维护自身的权威。更何况,拥有独立的“诉权”,也是国际通例。

  再次,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和配合业委会的工作,鼓励其发挥业主“自治”的作用,对业委会报请的事项,应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处理,不刁难、不歧视。在发生类似美丽园事件的特殊情况下,更应主动作为,全力支持业委会合法维权的行为,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企业。

  □李季先(北京律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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