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依法“犯上”有利于监督细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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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6:00 光明网 |
郭巍青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下级政府如果对上级政府的有关决定不服,可以有两种途径解决。一是向上一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一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簿公堂。据《大河报》报道,河南省周口市辖下的郸城县城关镇政府,因为对上级的一项裁决不服,将顶头上司周口市政府和郸城县政府告上法庭。此案为全国首例。 案情的缘由简单,城关镇政府与已经卸任的郸城县原人大副主任张显荣就某地块的 使用权发生争议,郸城县政府支持了张显荣的确权要求,而再上一级的周口市政府则以“过时一天”为理由,拒绝了城关镇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城关镇政府便提起诉讼,要求周口市政府给出行政复议决定,同时要求郸城县政府撤销相关的处理决定。此类争议之所以为争议,通常都因为有复杂的历史纠缠,还有不同角度上的不同解释,当事人自然要对每一件具体事实争是非对错。但是对于公众来说,好奇与关注发生在一个相对超脱的层面上。如果可以让下级告上级,当然就可以设想下级告倒上级。那么这对于行政机关意味着什么,对于司法机关意味着什么,对于社会公共生活,又意味着什么?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下级告上级的首例,意义重大而且积极。长期以来,尽管按行政法的规定来说,下级可以要求上级复议,也可以告上级,但实际情况是一手硬一手软的。下级真有不同意见时,顶多要求行政复议;也就是更愿意通过行政渠道协调,而不打官司。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犯上”至少是“添乱”。城关镇政府决定起诉县政府和市政府,案件尚未开庭,便已面对巨大压力。如果案例顺利审理,不论结果如何,都填补了行政法实践领域中的空白,当然具有突破意义。而突破的取得有赖于巨大的勇气,所以弥足珍贵。 但是,这个突破虽然从法律上说很有意思,却未必能消除行政层面上的普遍疑惑:如果下级可以犯上,难道真的会不乱吗?这个问题不容易回答,但也许可以从这样的角度多做一些思考。各级政府所面对的社会问题空前复杂化了,政府的决策与管理制度也必然要复杂化。下级固然要服从上级,但是,下级同时又可以合法地制约和平衡上级的权力。这样的复杂关系,不仅是法律逻辑上的要求,而且是实际治理逻辑的要求。当然,后面这一点还需要证明。所以应该关注,“城关镇政府诉上级政府案”是否有利于解决当地治理中的复杂问题,特别要看,是否有利于多种利益的相互平衡。 其实从更大范围来看,不仅行政机构内部的上下级之间,还有部门之间、条条与块块之间,以及行政机构与人大之间、与司法之间等等,他们的关系正趋于复杂化。其表现是权力与权利关系的重新配置,要点是构建更为细密的监督、平衡与制约机制。县以上的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的决定,就是这种复杂化发展的一个最新例证。 所以,重要的不是看下级告上级的热闹,更不是看上级出不出“洋相”。公众实际上要准备面对一个更为复杂而结构精密的政府。这种复杂化和精密化的演变至少会带来一个好处,不再是几个人的私下交易就可以轻易“搞定”政府为自己谋利。这就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但是复杂化也会带来协调上的困难,可能产生新的灰色地带。如果政府本身能够发展出法治、平等、协调与民主的机制与策略,破除“官本位”、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制度性弊端,则全社会都将从中受益。为此我们要关注实践中的首创者,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