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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间慈善需要“自然的自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6:0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张若渔(湖南高校教师)

  7月下旬,台风“碧丽斯”肆虐粤北后,一场民间捐赠的热潮在珠三角兴起。绕过政府,直接把物资发送到灾民手中,成为这次救助的最大特点。(9月1日《第一财经日报》)

  这种可被称为“点对点”的慈善活动,诚如有论者指出的那样,反映的是政府和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孱弱。由此,才催生了这些绕开政府,独立自主地选择和发放救灾物资的爱心捐赠活动。

  但我想,我们的思考绝不能止于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追问,民间的慈善活动为什么一定要经过政府或者带有官方性质的慈善组织?事实上,只要回溯一下历史就知道,中国的民间慈善活动源远流长,在一个漫长的时期内,民间慈善与官方救助一直是并驾齐驱的两翼,这种彼此独立、互无瓜葛的慈善活动,却在客观上起到了互相补充、互相砥砺的神奇效果,在那些灾害频仍的岁月里,共同构筑了一道不可或缺的慈善防线。

  与历史上的慈善活动不同的是,我们今天的慈善活动,带有太强的政府色彩------政府和准官方性质的慈善组织成为慈善行为的集散地,换言之,政府垄断了慈善。在慈善垄断的大背景下,慈善活动的强力监管、透明运作、效率提高都成了很奢侈的事情。也正是因为如此,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克扣、挤占、挪用慈善资金的丑闻屡见不鲜,而慈善组织滥用、任意发放慈善资金的事情也不乏其例。如此这般,怎么叫人放心的把慈善资金交给它们全权处理?

  “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尽管这是亚当?斯密在讨论政府的经济职能时所说的一段经典论述。但在我看来,这段话所表明的道理,也完全可以适用于慈善事业,亦即,即使没有政府对慈善活动的干预,甚至没有像样的慈善政策,只要政府提供保护慈善精神、契约执行等基本的制度框架,并提供某些必要的公共品,则慈善本身就可以保持它的生命力,甚至是最完美的生命力。

  之所以我们相信这种“自然的自由”制度更合乎美德,是因为我们相信由人所构成的社会具有内在的慈善动力机制:其一,从人性出发,人们天然地具有恻隐之心和悲悯情怀,它会激发人的慈善家精神,进而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心理交叠;其二、民间自发的、不依附于政府的慈善活动,近乎本能地追求效率和实绩,并且在这种慈善活动因人人参与会生成一种人人都是监督者的透明氛围,从而能够达到慈善资金的优化配置。

  当然,这么说不是说政府在慈善事业中无所事事,它的职责并不是把慈善事业垄断起来,成为慈善资金的中转站,而是尽可能的为民间慈善事业的发育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和宽松的氛围,毕竟,最纯正、最高尚、最有效率,也最可能达到目的的慈善活动,还是在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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