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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父亲的父亲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8:20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金冰 民鸣 金小姐不满父亲再婚,时常与继母发生争吵,其父亲设想了多种方案让女儿搬家,却都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得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成年子女无法定义务,遂判令金小姐搬家。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对其私有房屋享有独占支配权。被告金小姐系原告女儿,现已成年,父母对于成年子女无法定义务,被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原告认为

自己已再婚,不便与被告共同居住,要求其搬出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被告没有其名下的住房,原告曾提出另行安排住房等方案均被被告拒绝。现原告自愿提出一次性补偿被告租房费用人民币15000元,予以准许。故而法院判决金小姐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将苏州市金门路的房屋腾清并交还原告,原告补偿被告金小姐租房费用人民币15000元。

  按新婚姻法的精神,成年子女如果独立生活,父母对其没有法定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也就是说,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哄抢和破坏公民的合法财产。本案中,金小姐虽然是老人的亲生女儿,但并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应该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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