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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交付先办产权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8:3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童先生于2003年5月购买了江宁某楼盘房子,并交纳了购房定金及首付款,提供了办理房贷的相关资料。一年多后,过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同时买房的业主都拿到了收房通知书,可就童先生没有。经开发商查询发现,由于其内部人员变动,童先生的资料丢失了。无奈,童先生再次提交了办理房贷的资料,直至2004年11月才办理完毕。

  怎料,贷款还没下来,童先生却先收到了开发商要求办理房产证的通知书。房还没

收,贷款也没办下来,怎么办这房屋产权证呢?

  童先生纳闷了。开发商却拿出一张2004年5月的挂号信回执单,称曾给童先生发过收房通知书。但是因为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开发商还变更了房屋的部分设计,童先生遂要求开发商整改,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赔偿责任。可两年多来,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协议,于是只好起诉到江宁法院解决。

  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王律师认为: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首先应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的备案证明;其次应具备实质要件,即该房屋没有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其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或缺陷。除此之外,开发商还应尽到售房契约中约定的告知义务,即应书面通知到业主该房屋可以交付。

  本案中,业主童先生如没有收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函,则说明开发商未尽到告知义务。童先生可以提出按延期交付来获得赔偿。开发商如想证明已向业主发过收房通知函,还需证明业主已签收挂号信的证据。张玉宝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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