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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少儿学生大病将获医疗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8:40 沈阳网-沈阳今报

  《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自9月1日起试行。新办法规定,具体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年龄在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册学生,以及按政策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人员。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专项保障资金,由政府负责筹措。上述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保障基

金支付50%。

  保障对象享受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家属劳保、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仍按原各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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