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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富士康事件是资本与法律的较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2:00 光明网
陈名重

  台资企业富士康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天价索赔3000万元,日前深圳法院已批准立案并冻结了这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该新闻一问世立即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焦点围绕在富士康起诉对象和法院立案冻结财产这两件事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个重大问题上。

  早在6月中旬,《第一财经日报》上就富士康对员工超时加班每天站着劳动12小时不

许说话一事曝了光。因为这种现象在现实的中国实在太多了,人们见惯不惊,中国人历来宽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传统,这样的消息一晃就过去了,并没引人们多大注意。倒是富士康天价索赔这一闹腾,反而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关注的并非“超时加班”事的是真是假,这要通过法律审理来裁定,而强烈关注的却是其无视法律的存在、仅仅凭着财大气粗以势压人之蛮横。富士康的决策者们大概没有想到吧!

  富士康依赖着中国的低价劳动力,在深圳把企业做强做大了,登上了世界500强之列,自然要维护自己在中国、在世界上的声誉,同时也是国人的企望。但这种维权必须建立在实事求是和依法行事的基础上。即使《第一财经日报》的曝光事实全部是“捏造”,依照中国现行法律诉讼的主体被告应该是《第一财经日报》,而不是属于报社员工的两名记者。可富士康却自知不是《第一财经日报》的对手,吃柿子拿软的捏,故舍其主而求次,醉翁之意不在于索赔什么3000万,明知记者的家产离这个数相距十万八千里,但在他们眼里,自己被曝光都是“记者惹的祸”,把万丈怒火全部恶狠狠地浇在记者身上,即使自己的官司打输了,也要把自己心中的“肇事者”搞得倾家荡产、孤立无援、下跪求饶,置之死地而后快,以为这样就能稳操胜券。富士康早在台湾就上演过这样的一幕,同样是媒体的曝光,同样是起诉记者索赔3000万,搞了一个“假冻结个人财产”,其结果也没有捞到什么好处。现在这个老底被揭出来,又在旧戏重演,人们莫不嗤之以鼻。其实在中国《第一财经日报》曝光之前几天,英国的《星期日邮报》的一篇报道,就把富士康在深圳的血汗工厂劣行描述得狗血淋头,可富士康却未说一个“不”字,只是去了一个函而已。

  富士康绞尽脑汁避开报社起诉记者,反而是弄巧成拙。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人们并没有被其气势汹汹所吓倒,《第一财经日报》日前发表声明,站到这起事件的前列,坚决支持记者应诉,既是对员工正当权益的阿护,更是对崇高正义的巍然支撑,背后站着的更有亿万民众的大军压境。

  站高一点看,这是一场资本与法律的较量。如前所述,富士康选择记者个人作为起诉对象,就有这种深深的城府。它为什么要把索赔的标的定为3000万的天价,并请求法院冻结其个人财产?这一是制造声势吓唬人,二是先将当事记者赖以生存的财产劫掠一空,逼其就范。作为被告的记者没有就范,而深圳的中级法院却乖乖地就范了。一个案子的立案应该少不了这样的过程,首先审查诉讼事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使是这一步有待审理中认定,但基本事实是应该有一个大致的审视。这一步姑且不说,诉讼的被告对象是否符法律规定则是一点也不能含糊的,深圳的当事法官不能说不知道有关这个问题的具体司法解释,富士康起诉对象明显不合法律规定,可法院却在财大气粗的富士康面前不持任何异议,不提出更改被告对象,违反法律规定给以正式立案,这就有点“就范于”富士康之嫌了。更有甚者,那3000万天价索赔的根据是什么?难道这个索赔标的没有上限,可以任由原告提出无限大来要挟?而且法院都必须无条件认可?据有关人士称,法律规定,被告索赔标的多大,必须根据对等原则,富士康也必须冻结3000万产财作抵押,以求在败诉后担负污告的赔偿责任,这3000万就作为对被告的名誉损失赔偿了,这才是法律的公正。深圳中级法院没有这样处理,却是片面地服务于富士康的请求,虽有巨额诉讼费也是一个天价,但这样一来,岂不是与被告站在一起来与法律较量了。

  任何好的法律都要通过法院和法官来实施,很多认定和判处往往是法官说了算。作出富士康案件谁胜谁负还为时尚早,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条文问题,而更重要的是怎样去运用和执行法律的规定,这正是时下的重中之重,中国的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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