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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诉讼无对象”折射联合执法之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3:43 正义网

  由于去年北京怀柔区内盗采矿沙情况严重,怀柔区组织国土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从去年10月开始,查扣了区内100多辆涉嫌盗采矿沙的车辆。但这些车辆一直被存放在区政府停车场没有进行处理。为此,被扣车主刘普军等6人将北京市国土局告上法庭,起诉国土局扣车违法。近日,该案开庭审理中,怀柔国土局称是区政府组织的巡查队伍在执法,车辆扣押也是巡查队实施的。近日,北京市东城法院以6人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国土局扣车为理由,驳回了6人的起诉(见9月3日《京华时报》)。

  目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个普遍的、在许多官员看来没什么不正常的现象,即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联合执法,由于联合执法是多个行政司法部门一同出面,为此,一旦其执法行为被认为不合法,被执行人欲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讨个"公道"时,便会遭遇到不知面对多个行政执法机关要去告谁或告错对象的尴尬情况出现,就如北京市东城法院以被扣车主刘普军等6人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国土局扣车为理由,驳回了6人的起诉一般。

  联合整治或者联合执法,因为它管用,所以常常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乐于采用。并且管用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它可以绕开法律规定的复杂程序,可以高效率地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高效率而没有风险,尤其是对具体行政执法机关可能所要承担的违法行政风险而言,因为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事情,错了任何部门都可以不负责任。就被扣车主刘普军等6人诉北京市国土局一案而言,即使刘普军等6人将诉讼对象改为参与执法的工商局或者公安局,恐怕刘普军等6人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工商局或工商局扣的车。而联合执法部门不过是一个不具法人特征的临时机构,不具有可诉性,要起诉只能诉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此产生的悖论,必然造成联合执法时,公民即使对执法行为不服,也根本没有对象可诉,而这无疑等于间接剥夺了公民通过诉讼渠道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因为是联合执法,所以当执法出现侵犯民权、民意问题时,侦查机关不可能自觉立案侦查其违法责任,因为司法机关往往也是按照上级领导的决定参与联合执法的一方;如果权益遭受侵害者对责任人提起诉讼,就如则可以预料在目前的体制下法院的难处。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集体决定的事情,谁来负责任、又由谁来追究责任、如果追究者也不履行职责又由谁来监督它等也就都成了问题。因此联合执法的执法行为容易淡化相关机关的责任意识。这种叠床架屋式的执法出了问题,容易出现责任扯皮的情况,本来,各个执法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然而,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大家一哄而上,也就容易出现参与者之间越权办事,造成"权大于法"的情况,而"权大于法"是有损于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的。

  其实联合执法产生的背景之一,以往是我国法律尚不健全,单一法律部门的执法有可能遭到被执行人的排斥,甚至抗法,因此需要各执法部门给予及时的支援、配合。从联合整治的程序来看,基本采用的还是行政执法的途径,动用多个部门的行政力量。但由于代表每个部门的行政力量的执法人员在联合整治队伍中,尽管表面看联合整治队伍度诸多行政法律条款于一身,但由于众多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到某一件行政行为中,除了与之相关的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不管作为还是不作为,如果也参与这一行政行为,由于其他人不具有该行政法规的执法权,那么这些人就不仅涉嫌越权执法,也还涉嫌程序违法。而执法程序的公平,是保证法律结果公平的重要前提。

  因此仅就社会管理直接效果而论,联合执法作为执法的权宜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法律依据上的问题,短期内或许会取得一定的实效,但从长效管理和依法治理的角度来看,却有很大的弊端,并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不宜采用。

作者: 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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