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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执法部门何不求教于“追债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3:49 国际在线

  作者:曹林

  说起“追债”,人们很容易想起“黑社会”电影中凶神恶煞的古惑仔,中国非法存在的专职商账追收公司已有近20年历史,近日它们终于被解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培训中心今年发布了商账追收职业培训的新项目,现已有100多名学员通过培训获得证书,成为第一批持证的商账追收师。商账追收主要针对企业的“应收账款”,通过专业、合法的追

收服务,有效帮助企业及时收回账款。

  显然,通过加强管理把处于灰色状态的追债公司纳入法律框架,这是法律的一次务实调适。相比公法追债,追债公司虽然蕴藏着很大的法律和社会风险,但在公法追债执行疲软和信用制度失范的现实下,追债公司是民间一种无奈的信用自治和自救———如果法律拒绝认同追债公司,则只会使自身陷入双重被动:既然法律许多时候不能帮公众追债,为何不允许民间进行自助;既然民间追债公司蕴藏极大风险,不将其纳入法律框架风险只会更大。

  所以,追债公司合法化是公共信用制度失范下一种次优的法律选择———政府在这种“合法化”中应充当什么角色呢?从新闻报道来看,政府拟充当的角色是“培训”,即商账追收“持证上岗”。而笔者认为,政府部门缺乏对追债公司进行培训的资格。

  所以会出现民间追债公司,正源于执法部门追债执行能力的疲软:一方面,法律拿老赖没有办法,法院判决根本难以执行;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无能保障契约的执行———追债公司正出现在“法律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价值空间中。培训权意味着一种专业超越能力,可出现追债公司本身就表现了执法部门那套追债手法的失灵,因此向追债公司发“上岗证”是搞错了对象。如果真要培训,倒是追债公司更有资格培训一些追债执法疲软的执法部门,执法部门有必要在追债技巧上向一些追债公司学习。

  政府不应充当“收钱发上岗证”的培训者角色,而应是监管者角色,为追债公司划一条法律红线就行了:比如不许以恐吓、暴力、绑架等手段进行追债,必须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序进行追债,规定商账追收师的佣金,违法追债就取消追债资格等等。

  追债公司合法化,另一个需要理清的问题是:保障契约执行、帮债主讨回债务,这本是执法部门的职责。公民和企业依法纳税,那些税金中一部分就是他们为“有人帮自己追回债务”而纳的税。可如今在追债上法律和公权力失灵,公权力和法律不能帮企业讨回自己的钱,企业不得不再花钱请讨债公司———这是企业和公民在追债事务上的重复“纳税”。

  为避免这种重复纳税,执法部门在承认追债公司合法化的同时,有必要以某种方式对公民和企业进行补偿,比如作这样的规定:如果公权力和法律无能帮公民或企业追回债务,公民或企业再寻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时,公民有权从政府处获得一定的补贴,企业有权获得一定的税收减免等等。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公民不必为追债而重复纳税,执法部门也可能尽力为公民追债,否则得为“业务流向民间追债公司”承担补贴或减税的代价———没有这种约束的话,一些执法部门会巴不得所有债务都由民间追债公司去讨,那样他们将多么轻松。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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