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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告银行讨要房产手续 银行反诉索23万元本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3:51 青岛新闻网

  □本报记者刘瑞东

  六年前,江某、王某夫妻二人购买了一处房屋,但未办房产证。期间,其连襟刘某以“帮其办理房产证”为由,趁机伪造了江某、王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并从银行贷款25万元。案发后,尽管刘某被判12年徒刑、其妻王某某被判缓刑,但由此而造成江某多次向该银行索要房屋产权手续未果,无奈诉至法院。可谁知,该银行提起反诉称,因江某明知自己的

房产证被抵押这一事实而未反对,这足以证明江某对刘某抵押贷款这一事实是默认的,为此,该银行要求江某、王某赔偿其损失人民币232340.49元,两方究竟孰是孰非?

  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权属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银行与第三人以“江某”名义于2001年12月12日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系无效合同,被告该银行将其持有的本市临淄路2号3号楼的一处房屋的他项权证返还原告江某、王某。驳回被告该银行的反诉请求。

  伪造证件骗贷25万

  据了解,2000年,市民江某、王某夫妇购买了位于本市临淄路2号3号楼的一处房屋,因二人在新疆经商不便,房产登记手续一直未办理。2001年,江某的连襟刘某说,他房产部门有熟人,可为江某办理该处房屋的产权证。对此深信不疑的江某便委托他办理该手续,而此时,刘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正一筹莫展。期间,刘某利用为其连襟江某办理该处房屋产权证之机,伪造了江某、王某夫妻二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并让其妻王某某假冒成江某的妻子王某在贷款手续上签名。之后,刘某、王某某到某银行市南区第四支行以江某、王某所有的该处房屋做抵押,从该银行贷款人民币25万元。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刘某竟对妻子王某某谎称只贷了4万元。2003年11月30日,刘某又利用已办理的江某的房屋产权证和伪造的江某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来到本市热河路某典当行,将江某位于本市广丰路的一处房产作抵押,典当得款7万元。

  2004年7月15日晚上11时许,江某与王某某将刘某扭送至公安机关。2005年3月10日,市北区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2年,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4万元。案发后,刘某尚欠该银行本金人民币20万元,利息人民币32340元。

  受害人告银行遭反诉

  此后,江某多次到该银行索要房产手续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江某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确认第三人刘某、王某某以江某名义与该银行签订的该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该银行返还该房屋产权手续。对此,作为被告的该银行辩称,江某、王某将该房交给刘某、王某某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应当知道该房已抵押贷款却未反对,说明江某、王某同意为刘某、王某某借款提供担保,故房屋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庭审中,第三人王某某述称,房产证在该银行处,应该把房产证退还给江某、王某。

  后该银行提起反诉称,2000年9月1日,江某为其连襟即第三人刘某出具了委托书以及自己的身份证,授权刘某为其办理该处房屋的房产证,后刘某代江某签名领走了房产证。江某没有妥善保管房产证而是交给了刘某,刘某伪造了江某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并利用其妻王某某与王某系孪生姐妹相貌相似的特点,骗得该银行25万元贷款,后刘某与其妻王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刑。因江某明知自己的房产证被抵押这一事实而未反对,这足以证明江某对刘某抵押贷款这一事实是默认的,从而给该银行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此,该银行要求江某、王某赔偿其损失人民币232340.49元。对此,江某、王某共同答辩称,其不知道房产证已被抵押,在2005年6、7月份才知道这个事情,况且刘某、王某某给的房产证是假的。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第三人刘某、王某某伪造原告江某、王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并持有江某、王某的房产证在该银行抵押贷款,现刘某、王某某因犯诈骗罪已被判刑并正在服刑期间,其与该银行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江某”的签字系刘某伪造江某所签,故该借款合同系无效合同。本案争议房屋系江某、王某合法所有,该银行应将其持有的涉案房屋的他项权证予以返还。因借款合同系无效合同,该银行应向刘某、王某某主张借款,江某、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银行反诉称江某、王某明知刘某、王某某抵押借款而不做否认表示,故应为默认,对此,该银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该银行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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