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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治安被“承包”公民权益难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4:00 正义网

  今年4月份,合肥市宁国路街道大胆尝试治安防范"市场承包制",将辖区3个地段的治安承包给个人。日前,宁国路街道正式宣布,截至目前,治安"承包"人已经尝到甜头,不仅辖区发案率猛降,而且也拿到了厚厚一叠奖金(见9月2日《新安晚报》)。

  由于警力不足,很多地方便将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一些工作交给民众来做,合肥市将社区治安承包给市民就是如此。不过由于普通民众没有法定的执法权利,因而要求民众履行

只有执法机关独有的维护治安职能,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容易发生执法事故,并且这已由无数事实所证明。

  将大量的维护治安责任推给普通市民,其实是一种不正确的施政方式,维护治安是一件直接与公民人身财产关系非常紧密的事,有着很强的程序要求和规范性,稍有不注意,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们无法想象,一个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市民如何履行"治安责任"。由于由市民承包治安,并要根据治安情况予以奖惩,就无法保证承包人为追求功利最大化,从而做出有损公民权利的事情来。况且,将社区治安承包给市民这样的治安措施,往往非但不能维护社区的治安,有时反而会给居民带来人身财产伤害,比如,为了维护承包区内治安,滥用查验证件权力,限制公民权益。尤为严重的是,承包方案中有抓获犯罪分子奖励一说,在这样的利益驱动下,恐难保证承包者不滥用承包权,非法办案枉抓无辜,私设公堂刑讯逼供;或者利用承包权"寻租",搞权钱交易。就会使治安承包演变为各类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违法犯罪的温床。因此,社区治安不能承包给普通市民。

  将社区治安承包给市民不是合肥的首创,江苏、山东等一些地方也都实施过,或许承包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治安效果。但这也不足以认定该方式就是一种维护治安的好办法。因为对政府行为的评价,不能只看治安单方面效果,而且还要看其他社会效果,尤其要看这样的措施是否有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并且手段和动机同样是重要的。治安效果即使暂时虽佳,但手段有问题,无疑也是会给公民权益带来损害的。

  其实,构建治安防范体系、为民众提供一个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从法律角度讲,保护民众安全、打击犯罪,也是公安机关的根本职责。

  职业分工明确,专业执法人员维护治安,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而全民参与治安则违背了这一点。维持社会秩序,传统上就是政府最基本的一项职能。而社区治安交由市民承包,走全民化道路,就等于是撤了政府职能中上最不该撤的一项职能,其结果就会产生政府职能错位的后果。虽然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个全能政府,因此有必要放权,但要放的是管理经济和干预市场的权力;但就提供法治、秩序和公共服务而言,政权权力不仅不应该放,反而还应该加强。转变政府职能,不能一味削减政府的职能和职责,尤其要避免以市场化为借口,把一些已经比较"缺位"的基本职能,比如维护社会治安功能更小化、最小化,以至完全推回给社会。

  可以说,将社区治安承包给市民,是中国过去典型的以民为仆,主仆颠倒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的背后,减轻了专业执法机关的责任,人为地加大了公民的责任。并违反了社会分工原则,无形中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降低了社会管理的效率,同时还会引发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作者: 李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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