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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执行款采用集中兑现方式不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4:03 正义网

  日前,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召开执行案款兑现大会,到庭的债权人达40余人,发还执行款达239万元,涉及合同纠纷、侵权、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劳务费等各类案件22件(见9月3日《华商报》)。

  由于22件执行款项不可能是同一时间执行到法院的,因此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召开执行案款兑现大会,显然采取的是将以往执行来的款项,采用了一种集中兑现的方式,因此,

集中兑现就可能意味着一些执行款没有及时兑现。或许这种集中兑现方式更能显示出法院执行部门的工作成绩,但对于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人来说,这种做法未免有形式主义之嫌,并且由于被执行款项被执行到法院后,不能立即兑现到债权人手中,使债权人不能马上使用这部分资金,还会给其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其实执行部门将债权人的款项执行到法院后,应尽快兑现给债权人,这是法院执行机关的应有职责。而集中兑现,一部分资金毕竟要由法院保存一段时间,由此就会产生一定的利息,尽管不会很多,但如果这部分利息往往并不一同兑现给债权人,因为现有的规范里没有连本带利一并返还的规定,而事实上生怕连本金都要不回来的当事人,对掌握着兑现权的法院,也不敢有"过多"的要求,无论债权人何时拿到执行款,一般也只要求本金。但当不多的利息是会集少成多的,这显然容易给人留下利用权力寻租的口实,未免得不偿失。况且,集中兑现执行款的做法,由于被执行款项滞留在法院,也不符合司法行政机关日常工作的高效原则。

  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地方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将执行款不及时兑现给债权人,而是先自行使用。比如吉林省审计厅在对长春市市一级和区一级的6家法院审计时发现,截至2005年末,6家法院账面累计未返还款达1.57亿元。其中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分别于1997年和2004年,挪用执行款280万元和198万元用于办公楼建设,至今未退还(见8月4日《北京青年报》)。而且甚至还有的执行人员将执行款项用于私用。这不仅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权,也损害了法院的廉洁、公正和权威形象,会产生极坏的影响,并且还会为一些人利用特权搞腐败创造机会。

  根据财权、物权自主原则,债权人如果没有委托司法机关看管、留置财产,那么在债权人申请的执行款执行到法院后,经过必要的程序应马上兑现给债权人。而集中兑现,则意味着有一部分执行款已超时滞留在司法部门了。这就未免有越权嫌疑。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18日颁布执行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针对以往我国对执行款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规定,致使许多法院即便执行款已经执行回来了,法院也常常拖延,不返还给当事人的现状,明确规定,"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由此看来,集中兑现执行款,尽管场面上好看,但在集中兑现之前,却容易产生让债权人多次前往有关部门索取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而不能的情况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这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正的宗旨不符。既然集中兑现只是一种表面上的"轰轰烈烈",但实质上却可能会给公民权益带来一定的损害,这样的活动就不应再搞。也就是说,对已执行款项,没必要通过开大会的形式集中兑现,而应随时兑现。

作者: 李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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