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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见义勇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4: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法律支持见义勇为
法律支持见义勇为

  近日,有关见义勇为者是否及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就其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引起公众关注。

  引发这场讨论的事由是:歹徒罗军与胡远辉驾驶摩托车,飞车抢夺逃逸。市民张德

军开车追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罗军左小腿被截肢,胡远辉身亡。事后,罗军及胡远辉的家属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案,要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6万余元。张最终被判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作为指导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典型案例发布。在“裁判摘要”中明确指出,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明确表明法律支持见义勇为。

  讨论中,也有人认为:犯罪分子也享有生命健康权,胡、罗二人错不至死;见义勇为者不能以暴制暴,在维护了一些人利益的同时,又侵害了一些人的合法权利。

  诚然,任何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见义勇为同样如此。然而,就张德军案件可以看出:我国法律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故,张德军追赶疑犯的行为不仅获得公众道德的支持,而且也完全合法。就追赶的后果而言,关键的法律问题是:张德军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是否是追求疑犯死亡的结果,如果是,张德军的行为才存在一个法律上是否适当的问题,毕竟,法律禁止滥用私刑;如果不是,张德军仅仅是在追赶罪犯,疑犯的伤亡后果与张德军的见义勇为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疑犯的伤亡尽管与张德军等人的追赶行为有关,张也无须对疑犯的伤亡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相反还应该获得奖励。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疑犯的伤亡是疑犯自己为逃避罪责、高速行驶的结果,那么,伤亡的结果自然是其咎由自取。法律的倾向非常清楚。

  透过这起案件的讨论,其中还存在一些不简单的问题需要探讨:

  首先,任何法律事件、法律纠纷都必然涉及到权利的冲突和平衡,必须依照法律的基本价值理解法律的规定并依法处理问题。从法律条文看,本案中的疑犯当然也有生命健康权,但当有人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而且侵犯者明知自己行为的结果是法律所禁止的,那么,他选择犯罪,实际上就是选择了放弃自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这同样是有法律根据的。如黑格尔所说:刑罚是罪犯自由选择的结果。所以,法律保护多种权利,生命健康权也并不是罪犯独有的,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用来对抗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见义勇为行为是罪犯行为的逻辑结果,是罪犯可以预料到的。他选择逃匿,也就是选择承担人身伤害的风险结果。对于法律工作者,同样有一个权利保护的选择问题。

  其次,法律要求必须善待而非苛求法律的维护者,特别是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百姓。追赶疑犯是有潜在的生命危险的,追赶者使用车辆或者手持一定的工具,堵截、围捕疑犯是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按常理推测,张德军并不知道疑犯抢夺的钱物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也不可能知道被抢者人身受伤害的程度,更不清楚疑犯今后是否会判死刑,这些超出了他的常识,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驱车追捕,何来以暴制暴?即使行为有些不当和过激,也应该从宽理解法律,以激励更多的人加入见义勇为的行列。

  权利和正义都是具体的。权利冲突的时候,对权利的保护必然是选择性的;而对正义的伸张,需要符合公众的常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有些法律专家比较关注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问题、死刑的存废等问题,这当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的社会同样需要法律工作者根据法律的基本价值和经验的社会知识来准确理解、适用法律,建构和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为此,不仅需要国家的力量,而且要依赖社会的力量。所以,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法律工作者也应该依法支持见义勇为行为。

  葛洪义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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