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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来解答富士康案和解之后的疑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5:08 浙江在线

  近日,《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科技集团(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富士康)经磋商后,于3日发布联合声明,富士康科技集团表示从声明之日起撤销对《第一财经日报》的诉讼(《新京报》9月4日)

  应当说,这实在是一个在法律方面完美无缺并无懈可击的和解,但同时又可说是一个令社会公众好好回味的结果。的确,从案件双方的利益关系角度看,这也是一个“双赢”

的结局。然而,如此的结局并没能回答一个社会问题的本质——劳工权益,因而就此观点在富士康案和解之后作出必要的追问,无疑才是一个真正具有社会公正含意的命题。

  有心人都知道,这次案件的起因,是源于《第一财经日报》首先在内地对富士康的一则劳工权益报道并因富士康巨额索赔而起,其后随众多媒体的介入与社会公众的关注而成为一件社会公共事件,据《中国青年报》对此案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有95。1%的人在关注富士康案(见中青报9月4日),其社会影响度从中即可见一斑。

  但想说的是,虽然在理论上,媒体对社会事物的报道权与批评权均来源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媒体的权力是来自公众权利的让渡。就此而言,作为公众权利延伸的媒体有责任也有义务,站在社会公共和公众利益的立场对相关的社会事件予以客观公正的报道,否则不仅是媒体的失职,且当这种媒体的失守是以公共与公众利益损失为代价时,那社会公众不但可对其予以谴责,同时相关媒体也会失去其所存在的社会价值,并进而对媒体整体产生负面影响。而这,正是社会公众在富士康案和解之后必须要关注,同时也是需有答案的问题之一。

  还有,记得有一位国务院总理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媒体是“政府的镜鉴人民的喉舌”。而人们如果承认这句话的正确性,那么在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说,公共媒体在社会公共问题方面如何说,怎么说的问题上,不但关系到政府是否能得到准确的信息,并进而影响行政决策;同时媒体的是否说,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民正当权利追求与伸张的实现。所以就此立场讲,富士康案的息讼,不能也不应遮蔽案件背后的真正实质——劳工的权益问题。

  所以,面对富士康案的和解结局,正如已有社会人士所说的那样,这是一个涉及劳动权益、媒体责任、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公共事件,因而案件的和解不但不应是案件的真正结果,而且这样的结果还不仅给人以更多的思考,。而在此问题上,任何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对行使职权的回避与退避三舍,都不但是一种失职,而且也可以说是对社会公共和公众利益的变相损害。所以笔者作为一个公民在此不得不发出如此的追问:谁来解答富士康和解之后的公众疑问?


作者: 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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