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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撤诉了,有关部门该跟上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5:56 海峡网-厦门晚报

  众论天下

  9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社与富士康科技集团经过磋商,就2006年6月以来的报道及诉讼发表了联合声明。声明称:双方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本着“和谐发展,善意解决”的精神,富士康科技集团同意撤诉。(今日厦门晚报)

  许多网民说,这场诉讼与和解纯粹是一场闹剧,认为富士康公司以诉讼来达到转移公众视线的目的已经达到。同时也认为,《第一财经日报》在众多公众声援下,居然草草收场,这是对资本的示弱,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放弃,也是对富士康公司劳工权利的漠视。

  许多时候,我们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寄予了厚望,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的是,对于社会丑恶现象,媒体只是行使监督权而已,这种监督权在某种意义上讲只是公民的私权利,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批评监督权而已。媒体可以选择监督,也可以选择放弃。而社会丑恶现象的清除,真正负有责任的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国家专门机关负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它们对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清除,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所以,富士康撤诉后,富士康公司劳工权利真相的查明,以及查明此事属实后如何整改和处理,都是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的责任。劳动行政机关对于富士康公司的劳工权利情况,就是媒体没有披露也有责任检查与处理。更何况在媒体报道后,争议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怀疑,政府机关就更有责任查明此事的真相。

  我们尽可以指责媒体的懦弱,但是,即使媒体坚持不懈地监督和报道,问题的处理仍然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媒体并不能代替政府机关行使公权力。因此,我希望公众不要再拷问媒体的放弃与所谓的懦弱,给媒体太多的道德负担。而更应当追问和监督当地劳动行政机关是否在这一事件中积极作为。否则,也许我们又会再一次转移问题的焦点,而富士康公司劳工的生存状况永远得不到改善。

  杨涛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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