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北京:消费者对严重瑕疵车辆有权要求更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22:1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4日电(记者刘浦泉)面对汽车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北京消费者将不再束手无策。北京市工商局4日推出的《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经销商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消费者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将从10月1日起在北京汽车销售行业推行。

  据介绍,《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正文和《车辆交接书》、《委托服务协议书》两个附件共同组成。合同正文设定了10个条款,除对车辆基本情况和配置要求进行描述外,对车辆质量、付款方式、车辆交付、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此外,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及甲方的宣传材料、广告、公开承诺等也被作为合同正文的组成部分。

  针对经销商违约问题,《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还明确规定,经销商未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消费者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消费者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赔偿。消费者要求经销商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经销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消费者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经销商有协助消费者的义务。

  据了解,针对代办委托手续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的问题,《委托服务协议书》规定,顾客委托经销商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顾客应自行或委托经销商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车辆损失险。经销商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的,顾客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属于经销商责任的,由经销商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经销商应协助顾客索赔。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车辆未上相关保险或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取得牌证为由拒绝赔付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70余万辆,其中私家车为150余万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攀升,有关汽车买卖的投诉、纠纷也日渐增多。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统计,今年1至8月份,共受理汽车投诉282件,较去年同期上涨3%。(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