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住房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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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5:1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杨中明)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该局已经向各分局下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二手房转让个税征收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核定征收率成都确定为1%。该《通知》将在近期实施。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转让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能否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否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分查验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对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查验征收。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 查验征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查验征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房屋原值、转让税金及合理费用)×20% 核定征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是指实际成交价格,需要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以证明其成交价格。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我市确定核定征收率为1%。 记者还了解到,查验征收还将特别要求纳税人须提供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黄安定昨日还就二手房转让个税相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详细报道请见今日A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