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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须反省执法目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0:12 中国新闻网

  城管人员采用极端的手段查抄小商贩经营行为,是因为城市的管理者对城管人员提出一些脱离实际,不合时宜的城市管理要求:如不让农民西瓜大枣等季节性很强的农产品进城,要消灭城市的小商贩等。由于这些人员的进城、经营、销售等行为是为了基本的谋生或生存方式,所以,城管打的是他们的饭碗。而为了达到管理目标,为了城市的秩序和城市的“形象”,如今不少的地方纷纷采用下达罚款指标的办法,很多的城市纷纷禁止小商小贩和驱赶外来人员。这就需要我们追问:这样的城市管理职能和管理目标是不是有问题?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大量的人员流入城市谋生是不可避免的,而城市人群也需要城市提供不同层次、不同时间的、多元化的服务。城市居民需要这样的服务,而更重要的是,从小商贩和外来人员的角度,他们到城市以劳动谋生是他们基本的生活方式,也是他们的生存权利。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历来最重视生存权。所以,我们的城市政府没有权力仅仅为了秩序和城市形象的目的而剥夺相当一部分人的生存权利(新疆乌鲁木齐不是采取禁止小商贩,而是帮助他们提供场所的办法,解决了数十万人的就业生存问题)。政府没有权力取缔和赶走个体小商贩者和外来谋生者,只有义务为他们提供经营条件、场所和维护秩序。一个文明社会的秩序应建立在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上的秩序,而不可以为了秩序而消除一些人的基本生存条件。

  公民有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那就是经济自由权利。根据我国政府签订并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即公民有从事经济活动和选择职业自由。政府有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责任,而没有限制、取消和禁止公民从事经济活动和选择职业的权力,除非这些活动是有害的。政府有权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不是限制和取消,而是使它有序化和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如小摊贩占道影响交通,就可以让他们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或政府提供有关场所;小摊贩不合卫生标准,就应按卫生标准加强检查,小摊贩搞欺诈,卖假冒伪劣,就应加强质量检查等。这就是城市管理,仅此而已。

  事实上,即使在世界最发达的、最现代化的城市,也没有消灭城市街头的摊贩和流浪者。无论是纽约、伦敦、还是巴黎及其他城市,都有小摊贩、集市、夜市、周末市场、跳蚤市场,庭院销售等各种以不同形式为城市个体经营者提供自由经济活动的场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个社会先进与落后,现代与传统,靓丽与脏黑并存,我们不能片面追求展现先进、现代和靓丽的一面。许多城市正是因为有各种摊贩、集市,才表现出城市的活力和特点,并吸引大量的旅游者。因此,一些城市动不动就要消灭各种商贩、摊点,不仅是不明智的,也是需要从根本上加以反思的。

  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暴力的强制手段,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城管动不动就没收工具),永远应该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并依宪法和法律而行,依司法程序而行。因为一个法治的政府不能让它保有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力,更不能因一个偶然事件而采取违反法治原理的举措。据悉,某市为了加强城管队伍的执法能力,出台了一个专门性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装备技术规范》,将城管进行某种程序的武装,比如头戴钢盔,身着防刺背心等。这样的规范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城管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让笔者怀疑,而更让笔者担忧的是,如此解决方式是否会让我们离法治政府的目标越来越远了。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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