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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实现“罚款2000就听证”的两大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0:26 正义网

  修订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北京晨报》9月5日)

  从规定的出发点来看,公安机关的想法无疑是好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但从这个方案的可行性来看,这个方案存在较多漏洞,如不及时弥补改进,其实际功效将会大打折扣。

  任何一种规定,必须要考虑到它的逻辑前提,前提存在,才有可能进一步探讨,否则,是无的放矢的规定,毫无意义可言。规定将听证的前提设定为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那么第一个逻辑前提自然是存在着大量的2000元以上的罚款,这个前提一定存在吗?我看未必,且不说这种数额的限定门槛过高,将众多百姓想维权的愿望给挡在门外,即便是可以罚款2000的,难道不能改成罚款1999.9元吗?目前中国的“执罚官”们的能耐往往就是如此之大,一支笔决定罚多罚少,全由自己的性子来。1999元虽然只比2000元少一元,但这样的罚款数额,依然是在不听证的范畴。说穿了,这个规定可以让相关部门合法地钻规定的空子。

  第二个逻辑前提,自然是听证可以维权,可以导致公正。换言之,听证必须是“真”的,而不是“作秀”。听证的真实特征是什么?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违背这个特征的,就绝不是听证,而是座谈会或聊天会。从新规定来看,百姓提出听证后,组织听证的,依然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还当组织者,这样的听证能保证“程序的公正”吗?如何能保证“听证会”不被异化成公安局给百姓开的“听话会”?

  因此,要想让新规定发挥作用,那么就必须要保证其前提为“真”。第一,必须保证罚款的准确性,不能随意性太大,一种违规项目,由甲来处罚,和由乙来处罚,其罚款金额应该一致,不因人而异。第二,听证会的组织者应该是和利益的双方没有任何关联的第三方,换言之,公安部门只能当运动员,裁判员由他人担当。只有这样,新规定才可能起到作用,否则,新规定要么造成2000元以上的罚款过少,要么造成百姓对听证不信任,听证从此成为聋子的摆设。

作者: 欧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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