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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死亡,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5:06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情

  2004年4月5日,威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的情况下,与威海某学校签订了外墙涂料施工合同。该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又与王某口头约定,由王某组织人员粉刷计算机系的外墙涂料,公司每平方米支付劳动报酬4元,粉刷工具及设备由王某提供。王某与史某等六人由王某负责揽活,负责管理,负责后勤,最后的报酬基本平均分配。200

4年8月12日,升降架突然坠落,上面正在粉刷的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之妻、子和父母作为原告将威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威海某学校及王某作为被告诉之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3010元,丧葬费6288.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2664元,医疗费9372.8元。

  审判

  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威海某学校和威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万余元,被告负连带责任。驳回四原告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雇员死亡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被告责任的承担问题。

  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需具备3个条件:1、受害人须为雇员。受害人是否为雇员,决定于雇用关系存在与否。2、受害人需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员因受雇工作而受害的情景有两种:一是工伤事故;二是职业病;3、雇主须没有免责事由。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但应当包括如下两项;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

  2003年12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威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接了威海某学校的外墙涂料施工,死者史某系其雇佣的粉刷工,史某在劳动过程中因升降架坠落致死,很显然,威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应该对史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同时,参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威海某学校明知威海贸易有限公司无资质仍将工程承包,应当与威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起诉的第三被告王某应否承担责任?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被告王某与史某非雇佣关系,因此王某对史某的死亡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史某在劳动过程中违章操作,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适当减轻二被告的责任。

  于新海叶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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