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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依法维权村规“民意”低头让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5:19 大众网-农村大众

  姑娘出嫁了,户口却未迁出,其娘家所在村村委会以绝大多数村民表决不同意给出嫁女分土地补偿金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补偿金。为了能享受到村民应有的待遇,家住沾化县富国镇某村的张某将其娘家村所在村委会推上了被告席。8月29日下午,沾化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

  张某系沾化县富国镇某村村民。她于2004年春嫁到外村。结婚前,张某在娘家村有

承包地,婚后户口也仍在娘家村,且在婆家尚未分到土地。2005年春,张某娘家村的一宗土地因修建威乌高速公路被国家依法征用,其中包括张某的部分承包地。国家依法向该被告村委会支付了土地补偿金。2005年10月,被告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金分配方案征求村民意见表决书》,其中第三条规定:“征地时具有本村农业户口和已经有承包地的村民,每人可分到土地补偿金11000元;征地时具有本村农业户口和已经有承包地的姑娘,如果已出嫁,则不享受土地补偿金;征地时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年轻媳妇,如果在本村尚未分到土地,亦不享受土地补偿金。”据此,被告村委会在土地补偿金分配时将张某排除在外。张某与村委会理论未成,便将其娘家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已结婚嫁到外村,但她结婚前在被告所属村有承包地,且至今在婆家尚未分到土地,户口尚未迁出被告所属村,故张某依法仍属于被告所属村的村民,应享有该村其他村民同样的待遇和权利。

  张某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后,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被告村委会以村民表决的方式所制定的《土地补偿金分配方案征求村民意见表决书》违背了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被告以此为由不向张某交付土地补偿金的行为,显然是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据此,法院作出被告村委会付给原告张某土地补偿金11000元的一审判决。

  点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驻人员,为本集体经济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从被告村出生、成长,直至结婚后其承包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时,其户口仍未迁出被告所在村,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张某应为被告村村民。作为该村村民,张某应享有与该村其他村民同等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等权利。被告村委会根据民意所制定的《土地补偿金分配方案征求村民意见表决书》实为一村规民约,它的制定程序虽然合法,但其内容违反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张某应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被告村委会以此为由对张某拒付土地补偿金,显然与法相悖。

  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公平合法的村规民约是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对构筑和谐社会,加快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往往起了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合法,否则就像本案被告村委会那样,其制定的村规民约,不仅损害了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还激化了社会矛盾,诱发民事案件,甚至刑事案件的发生,可谓贻害不小。当然,只一味责备村委会及村民是不妥的,因为目前农民文化水平还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其制定的村规民约有缺陷,甚至某些方面违法也是在所难免的。为弥补这一缺陷,法律明文规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备案从法理上讲是一种监督,目的就是为了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笔者建议,村委会应将自己制定的村规民约自觉及时地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尽职尽责,对村规民约进行监督、指导。

  李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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