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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造出"驾驶证 男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5:2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钦州9月5日讯(通讯员叶显彬)因自己没有驾驶证,于是便把捡来的驾驶证上的照片撕下,再贴上自己的照片,冒充使用,被告人凌达胜就因这一荒唐的行为而获刑5个月。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变造国家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凌达胜拘役5个月。

  今年4月初,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凌达胜,捡到一本名为“梁桂榕”的机动车驾驶证,于是凌达胜就撕下这本驾驶证上的照片,然后贴上自己的照片冒用。今

年4月28日晚,钦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办理一起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时,将凌达胜抓获,公安人员在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时,发现一本名为“梁桂榕”的机动车驾驶证,而上面贴的照片却是凌达胜的。

  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人凌达胜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变造证件,凌达胜本人对其变造他人驾驶证据为己用的事实也供认不讳。随后,公安部门以凌达胜涉嫌变造国家证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此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凌达胜的行为已涉嫌伪造证件,应当以伪造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8月17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钦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凌达胜变造国家机关制作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变造国家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达胜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制度和信誉,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根据被告人凌达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1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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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80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黄皓作者:叶显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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