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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新员工怀孕须流产,谁给的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6:29 正义网

  才刚刚进公司一天的高颖(化名)昨日(4日)愤然辞职了。之前,她和公司领导发生了激烈争执,因为公司要求新进的女员工做专门的孕检,她实在无法接受。昆明的这家公司人事部经理辩称,专门让女员工做孕检,是单位的规定。员工绝不能拖着身孕上班,因为这样会大大削减整个团队的“战斗力”。而劳动部门却称无法对这种行为给予制止。(《生活新报》9月5日)

  这恐怕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类似的问题其实时有发生。员工一直以来都处在弱势群体之列,在职场将成为卖方市场的形势下,在就业维艰和维权缺位的夹击下,某些公司就会暴露出挑三拣四、目空一切、咄咄逼人、自私自利的本性,在有孕女工会“大大削减整个团队的‘战斗力’”的藉口下,甚至不惜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一旦女职工怀孕,就可能面临降薪或者下岗的危险,这已经成为一些私企和民营企业的“潜规则”。这一现象的一再发生,折射了资方话语权的习惯性独断专横,以及劳动部门和工会的缺位和不作为。

  如果就此事件而言,其一,资方凭啥增加女工的体检项目?其二,资方又凭啥私定规则,新员工怀孕就得要流产,否则就“炒鱿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都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宪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公民均有权依法生育。

  潜规则再大,也不能盖过法律。资方虽然享有了解职工身体状况的知情权,但若不能给出明确的理由就单独列出孕检要求,就有歧视女员工之嫌,而且把女工的“流产”和“上班”人为地划上等号,很明显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

  正当其时,劳动等相关部门,本应出手相助,对维护女工权益有所作为。但从新闻中,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却给出含糊其辞的说法。以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判定是否违法,表面上无误,但事实上,一旦列入孕检,一般都是签订合同后的事情,否则新闻里就不会出现“辞职”字眼了。所以,昆明市劳保部门以“无法对这种行为给予制止”打发,似乎有“懒政”之嫌,也可以说是行政不作为吧。在强调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今天,难道这是资方力量的强大,让维权部门也哑然失语?

作者: 叶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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