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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难道让女性带着孕检单去应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6:38 浙江在线

  高颖是某大学刚毕业的女学生,她顺利应聘到某公司。报到时公司人事部经理称男员工要做包括肝功能等12个项目的体检,而女员工只需要做“HCG”检查(孕检),高颖感到自尊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愤然辞职。(据《生活新报》9月5日)

  刚毕业的大学生竟要被强制孕检,不仅高颖感到愤怒,我们也觉得不可思议。不禁要问,公司有什么权力可以如此做?不过,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据说,女生应聘遭强

令孕检,已成为不少企业的“必经程序”。

  企业之所以害怕女职员怀孕,是担心因此增加了公司的成本,降低了公司的战斗力。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强制女职员孕检也就成了必然之举。如果应聘者孕检怀孕,公司是不会录用的。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强制女职员孕检,是变相提高了对妇女录用的标准,属于侵权行为。

  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单位强制女性求职者做孕检,带有明显的歧视意味。这是对女性性别的歧视,也是对女性人格的歧视。

  无疑,公司的这种行为是相当自私的,也是不道德的。一个优秀的企业,它肯定不缺乏对女性的关爱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逐利是资本的本性。但逐利却不能抛弃公序良俗。如果一个企业只想使经济效益最大化却不付出应有的关爱,最终只会使自己的路越走越狭窄。毕竟我们的社会是容不得太过于自私的和可耻的企业的。这样的企业最终决定不可能是长命的。

  更令人愤愤的是:如此大规模的强制孕检,劳保部门竟声称“无法制止”。既然有侵犯《劳动法》的嫌疑,为何就“无法制止”?

  在普遍寻工困难的时代背景下,员工是不可能拥有与企业相比拼的力量,在利益当前的景况下,靠企业良心是不可能改变企业强制女员工进行孕检的做法。而劳动部门的有意无意“纵容”之下,可能会更加地肆无忌惮,从潜规则变为明规则。对此,劳保部门惟有积极干预,才能切实保护好女性的权利。

  消除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是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的关键。也是和谐的社会的应有之义。

  让女性带着孕检单应聘是社会的一大耻。


作者: 林卫萍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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