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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我们对腐败者为何如此宽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6:39 正义网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其中,纪要指出:“贿款公用处罚从宽”,“收而不用不算受贿”,“感情投资不能定罪”等等,这在法学界引发了争议。(见9月5日《新京报》)

  上海下发的这份《纪要》中,我感觉是“满纸荒唐言”,悖谬百出,让人感觉匪夷

所思。

  在此不妨举例佐证。如“感情投资不能定罪”,既然是“投资”,背后肯定有目的,否则,谁也不会做赔本的买卖。“感情投资”背后的“潜台词”:给予掌权者金钱,冲的是权力,换取的是权力“为我所用”,实质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反省现已伏法的贪官们,往往是利用上任、节假日、婚丧嫁娶、孩子入学出国等机会,借机收取被人奉上的所谓“感情投资”。所以,很多贪官被审判时,在法庭上总是“很委屈”、“很理直气壮”为自己“鸣怨叫屈”,称自己被查处的巨额赃款属于“正常”的人情来往,是“感情投资”。事实上,恰恰是这些“感情投资”在左右、操纵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做出了诸多违法乱纪的行为。倘若界定“感情投资不能定罪”,那为那些已收监的腐败分子“平反昭雪”了,当然,无疑也将助推权钱交易的泛滥。

  还说“收而不用不算受贿”,这样的规定更是令人费解。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看,收取他人的贿赂,意味着犯罪即遂,构成犯罪。假如为官者“收而不用”,可以在定罪量刑时扣除“不用”数额,那么,我国的腐败分子几乎是“凤毛麟角”了。按照这个逻辑演绎,那抢劫的、偷盗的,只要是“抢而不用”、“盗而不用”,是否也可以免罪呢?

  尤其是,我们打击商业贿赂等腐败犯罪行为,目的之一就是保证公权不被乱用,净化社会风气和经济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贿款公用”、“收而不用”和“感情投资”,不能保证公权不被或将不被乱用。作为掌权者,一般收受他人钱物,必然会对公权是否公正、合理使用构成潜在的威胁。

  当今,我国腐败现象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相当泛滥,“治乱须用重典”。像新加坡等保持“零腐败”的国度,绮依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严刑”。今天,面对上海下发的《研讨会纪要》,人们会纳闷:我们对腐败分子为何这般宽容?最近几年,我们对腐败者宽容、“献媚”有诸多表现,比如,前一段时间,知识界、法学界进行了一场“贪污受贿死刑,废还是留”的大争论,有不少人认为人之生命价值永远高于财产价值,贪官们给国家、社会、他人造成的经济危害无论多大,也不敌于“人的生命”之价值。再如,《检察日报》报道说: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贪官(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缓刑率较高的根本原因不在制度上,而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执法不严,对腐败者过于袒护,违反法律规定适用刑罚是造成职务犯罪缓刑、免刑比率过高的原因之一。所有这些袒护与宽容,无论案发前还是案发后,都能让贪官过上“幸福生活”。

  法律是社会公器,执法部门对国家法律克斤扣两,过度宽容腐败者,不仅破坏法制,也直接影响了国人对反腐败的信心。最近,有关部门调查结果显示:六成公众对反商业贿赂的成效信心不足。并且也直接影响、决定反腐败的成效。因为对腐败者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宽容,对那些潜在的贪官也无疑是一种怂恿和“激励”因此,上海下发的《《研讨会纪要》,规定“收而不用不算受贿”,“感情投资不能定罪”等所谓“政策意见”,只会诱导贪官“前赴后继”、络绎不绝,而不利于反腐。

作者: 惠铭生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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