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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贿款公用处罚从宽”政策是帮“贪官”躲避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6:42 正义网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在法学界引发了争议。纪要指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新京报》9月5日)

  据了解,这次公布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主要是针对的一些法律界

有争议的问题,如果说,这些有争议的问题以前让“贪官”们在“受贿”时也困惑的话,那么有了这个《研讨会纪要》,“贪官”们大可额手相庆了,因为在我看来,上海的这个《研讨会纪要》充分体现了以“贪官”为本的精神,分明就是一个帮“贪官”们躲避处罚,这些政策至少在以下问题上为“贪 官”们起到了指点迷津的“开智”作用:

  一、可以用受贿钱物公开用于公务捞取其他利益。对于一个人来说,物质利益的需求并不是全部,“贪官”们不妨用受贿得来的财物来捞取点其他利益,因为根据《研讨会纪要》,如果公开地将贿款用于公务,比如将贿款上交于单位的小金库或单位帐户或者将贿款用于公务,将被扣减受贿数额或不以受贿论处,将贿款公开用于公务,既能捞取一些其他利益,比如单位其他人的“口碑”等,又能免于刑事处罚,何乐而不为?

  二、可以用受贿钱物私自用于公务为将来减轻罪行铺垫。如果“贪官”们不想将全部贿款“充公”,那就可以将受贿钱物的一部分私自用于公务,虽然这种做法将来还要被认定为犯罪,也不抵扣受贿数额,可是其作用却不可小视。一般说来,对“贪官”来说,所有“贿事”同时全部被揭的可能性并不大,这种情况下,无论哪起“贿事”被查,均可用“私自用于公务的贿款”来“解围”,哪管“私自用于公务的贿款”是否“出事贿款”,却有可能因此获得从宽处罚,何乐而不为?

  三、可以多收不具有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受贿也要讲究分个什么时间、什么事,比如在节日,就收的大多是“不具有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再比如婚丧、嫁娶、升迁等等,收的再多也是人情往来,《研讨会纪要》规定,只要收取某“投资方”“感情投资”不到2万元,或者光收不回报“投资方”,就不构成受贿犯罪,何乐而不为?

  四、 可以少收现金多收购物券、健身卡等代金物。收取现金,一旦被查处,就要面临处罚,而收取健身卡、高尔夫会员卡等,一旦事发时未曾使用,如果再申辩不想使用,就可以被考虑扣除该部分受贿数额,显然收取健身卡、高尔夫会员卡等的风险要低于现金,《研讨会纪要》有这样的规定,何乐而不为?

  虽然上海的这个《研讨会纪要》下发后遭到了法学界的争议,但据说在讨论时,却是达成了“较广泛的共识”的,而且我想这个《研讨会纪要》也能与“贪官”们达成“较广泛的共识”。何以至此呢?其实,这并不难理解,当时参加讨论的都是“官”,也都可能成为“贿赂犯罪”的主体,正基于此,我们这些同为“官”者的政策制订者沟通起来可能相对容易,而法学界的人并不都是官,对这个以“贪官”为本《研讨会纪要》有争议,也在所难免,其实也就是一个立场不同而已。

作者: 高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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