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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应由谁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7:30 生活报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的张某在单位工作两年多,但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单位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将其辞退。张某的情况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答:此案的焦点在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法》。劳动关系双方从法

律角度上讲是平等的,但从行政隶属关系上讲,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组织、管理、领导的权力,而劳动者则处于从属、被管理、被领导的地位。只要双方愿意录用和在此工作,用人单位就应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在用人单位一方。张某的情况是受《劳动法》保护的。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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