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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以纪要形式明确受贿款用于公务可从宽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7:30 生活报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可以从宽?原来并非热点问题,但是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的一次研讨会和一个会议纪要,却使这一问题引发激烈反响。

  7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纪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

宽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曹子丹认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种个人占有的行为就是受贿。以后不管是送人或者上缴集体,在处罚问题上不影响以前行为的性质。

  “有人认为,把受贿的财物交出来了,就不算犯罪,显然从法理上是行不通的,但在处罚轻重上可以予以考虑。”曹教授举例说,小偷偷人家的东西,然后又送回去,可以考虑对他从轻处罚,但是盗窃罪已经定性。

  “贿款用于公务可以从宽处罚。”国家检察官学院周其华教授对上海的做法持肯定的态度。他说,安徽阜阳肖作新受贿1900多万元,没有动用,最后判了个无期,这和贪污几千万全部挥霍了,性质有区别。所以,肖被判无期应该是比较公允的。

  收受的财物用于公务支出,那么受贿的情节就减轻了,可以适当从轻处罚。周其华特别强调说,这里的“酌情”是指酌定情节,不属于法定情节。主观上有无占有财物的目的,这个要弄清楚。

  对于贪官污吏要严惩不怠,这是一贯的政策。但是受贿来的钱,没有据为己有,而是用于公务或公益事业,司法机关从宽处罚。“这是一种合乎情理的一种考虑。”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说。

  据《法制早报》报道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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