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规范物业可设保证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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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0:50 新京报 |
针对美丽园物业纠纷,昨日《新京报》社论发出“政府该出手时要出手”的呼声,从完善法律制度到加强行政管理措施方面,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笔者还想补充一点意见。 个别物业敢于恣意妄为,往往是由于目前法律对其设置的牵制性和惩戒性措施不充分的原因。政府部门在今后的监管过程中,不妨采取某些必要的规范方式,比如可以尝试建立物业服务保证金制度。目前在建设工程、旅游服务等领域,大都在安全保障、工资发放、 服务质量等方面实行了保证金制度,一旦有关企业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则政府有权将该保证金用于支付相关费用或者赔偿受害人损失。那么,在物业服务领域,能否也设置保证金账户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制度,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方可承接业务。如果物业公司存在故意不按规定撤离或者擅自撤离小区等情形,则政府部门或小区业主可以委托其他物业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而在规定期间内的服务费用可以从该保证金中支取,不足的部分还应由该违约的物业公司继续承担。 此外,美丽园面临的困境,也反映出目前小区业主在社区生活中,对物业公司的依赖性很强,物业公司随便来个“下马威”,便可能使业主措手不及甚至使小区运转陷入瘫痪。 从根本上讲,业主及其业委会应当加强自身的独立性和应变能力建设,可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业委会职能分工方面的设置,在聘请服务单位时加强自身决定权的行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分解物业公司的权能。 这些制度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利(权力)的分立制衡规则,在社区生活管理中也是可以适当采用并发挥效用的。 □墨帅(北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