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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追赶致摩托车手撞墙而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2:26 江南时报

  9月1日,对于所有学生来说是最快乐的一天,因为结束漫长的暑假后又回到了久违的学校,又可以和小伙伴们一起学习、一起玩耍了。但是对于响水县第二中学初二年级的高小虎(化名)来说,却是这一生中最悲伤的事。因为父母在骑摩托车给他送行李的途中,遭到警车追赶,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摩托车撞到了路边的墙上,致使高小虎的父亲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母亲也因此头部受伤,缝了11针。事发后,死者家属找到了响水交警大队县城中队,可对方根本不承认警车追赶的事实,反而说交警是在见义勇为。

  家属:警车追赶途中发生惨剧

  据死者的姐夫卢文中介绍,死者名叫高玉宏,今年37岁,是响水县响水镇小铺村三组的村民。9月1日上午9时许,高玉宏夫妇为了给他们在响水县第二中学读初二的儿子送行李,就骑着新买的摩托车沿响水大酒店门前的灌河路,出发右转弯沿204国道向响水县第二中学南校区进发。到长江路路口时,一辆停在路边的警车鸣笛示意摩托车停车接受检查,因为新买的摩托车还没上牌照,高玉宏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前行,警车见此情况就追赶,并不停地喊“请摩托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到204国道东方加油站的时候,高玉宏准备进入加油站南边一个洗车场后,选择小路逃跑。但就在进入洗车场的门口时,高看到洗车场内停满了车子无路可走,立即掉转车头准备继续沿204国道逃跑。但因为车速太快,没能掉好车头,摩托车一头就撞到了墙上。高玉宏夫妇当即摔倒,追赶而来的警车上的人立即将受伤的高玉宏夫妇送到医院进行抢救。由于伤势过重,高玉宏于当天上午11时30分左右死亡。高的妻子朱红兵头部撞伤被缝了11针。卢文中说,事后就警车追赶致使高玉宏死亡的事,他们找到了响水交警大队县城中队,对方根本不承认警车追赶的事实,反而说交警是在见义勇为。据了解,当初追赶的警用面包车是有牌照的,但现在牌照也不知道哪里去了,目前警车就停在县城中队的院中,但警方没有一个人出来解决问题。

  依然沉浸在丧夫之痛中的朱红兵向记者讲述了当时惊心动魄的一幕,证实当时警车内的人一直喊着“摩托车靠边停车”,然后警车就发动了来追赶,一边追还一边喊“摩托车靠边停车”,离的最近的时候只有两三米的距离。本来他们记得洗车场内有一条小路的,准备进去走小路的,但是车子到门口时看到洗车场内停着几辆大货车,丈夫就立即掉头,但是已经来不急了,摩托车一头撞上了墙。警车紧接着也到了现场。高玉宏的妻子告诉记者,后来听说开车追赶他们的警察叫陈洲(音),高玉宏妻子说:“是警车撵死了我丈夫。”

  调查:没有目击者敢出来作证

  记者在响水县城中队看到,死者家属在县城中队的外面挂着一条白布横幅,白布上写着一个大大的“冤”字,死者家属围在县城中队的外面,而县城中队内没有一个警察在办公,记者找了一圈也没有找到一个人。在县城中队的院内,停着两辆警车,其中一辆为桑塔纳,另一辆为面包车。面包车没有牌照,据死者家属介绍,这辆就是追赶摩托车的面包车。随后,在家属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从警车开始追赶的地方到事故的发生地点,大约是1000米的距离。在事发的洗车场门外,记者看到墙上一摊血迹已经干涸,墙上有明显撞击的痕迹,在墙角地下的绿青苔上有一个大弧形的摩托车轮胎印。记者问场内正在洗车的一男一女,是否看到当天发生事故的情况。两人都表示没有看到,因为当时他们在洗车,当他们听到“轰”的一声跑出来时,警车已经把人弄上车子开走了,只看到现场留下一摊血。记者随后对警车沿途经过的路线的门面店进行了走访,这些老板们都说没有看到,记者注意到,这些门面大多是做汽车生意的,而县城中队就在他们的路的斜对面。死者家属告诉记者,当时他们走访时,这些门面店的老板们都告诉他们,当时警车的确是追的,追的最近的距离只有一两米,现在有人下来了解,他们就不敢作证了。因为县城中队就在他们的家门口,而他们又大多是做汽车生意的。

  警方:政法检察部门已经介入

  因为县城中队内没有人,记者随后来到响水县交巡警大队采访。在交警大队的门前,记者看到许多民警正在整装待发,为了对该县城的交通秩序进行整顿。记者来到大队长王建平的办公室,在和王大队长说明来意后,王大队长让记者等一下,自己要到会议室有一下事,可记者一等就是半小时,记者来到会议室门口再次和王大队说明记者采访的意图。王大队长说,这个事情响水县政法委、响水县检察院、响水镇镇政府已经介入调查,我还有事不好接待你们。记者又来到响水县公安局采访,宣教科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公安局纪委和督察队已经调查过了,没有追车这回事。但我们调查对对方来说,没有说服力。我们向响水县的领导进行了汇报,决定由响水县政法委牵头和响水县检察院共同调查,目前结论还没有出来。目前你们还不能报道此事,报道后对我们处理事情不利。就在昨晚18时,响水县公安局顾政委给本报打来电话表示,“现在这个报道不能报,政法委和检察院的结论还没有出来,明天上午就能出来。如果报道失实,你们要承担责任的。”

  规定:警车高速追击实属违纪

  盐城市交巡警支队的一位交警告诉记者,公安部明确要求,在车辆高速行驶的情况下,除非发现车辆存在严重的犯罪事实,公安部门可以对车辆进行追击。同时公安部明确要求对一般违法犯罪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击。而且公安部门在开会的时候明确作为纪律交待的不允许追击的,谁追赶出了事故谁负责。但在法律层面上,没有说警察追击违章车辆是违法行为。从目前的事实来看,高某驾驶没有牌照的摩托车,而且没有戴头盔,说明高某已经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警察就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但不能违反纪律进行追击。

  律师: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盐城市力海律师事务所的陈石飞律师认为从本案来看,当事人本身有责任,警车也是有责任的。高某是驾驶没有牌照的摩托车和没有戴头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警车违章追车是导致高某的死亡原因之一。法律上规定只要是有过错,而且死亡原因和过错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公安部门应该承担死者民事部分的赔偿责任。所以对于伤者朱红兵来说,死者和公安机关的警车都构成了侵权行为,共同侵权有连带责任。死者已经死亡,如果伤者单独起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不承担死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连死者和公安机关一起起诉,公安机关要承担死者的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3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巡逻中高速追车致人死亡的徐州市睢宁县睢城镇派出所指导员、43岁的闫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称,今年5月15日晚10时许,闫某率领一名驾驶员和两名保安队员上路巡逻。当警车行至县城西部的民营科技工业园附近时,看到一辆牌照为“苏CQ1466”的双排座“长城皮卡”卡车停在路边。闫某安排保安队员上前检查时,与女友在车内的“长城皮卡”驾驶员、19岁的王某怕惹麻烦,当即驾车离去。这时,在并未发现这辆车有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闫某擅自决定鸣警笛紧追该车,并以被追车辆“涉嫌抢劫”为由,要求前方派出所帮助设卡拦截。王某驾车闯卡后终因车速太快,撞到路边树上翻入沟中,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肺组织损伤最终死亡,这辆隶属于睢宁县某施工单位的卡车同时报废。

  发现被追车辆驾驶员严重受伤后,紧追而至的闫某非但不打电话报警、叫救护车,反而让司机驾驶警车逃离现场。事后,他又和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逃脱责任。

  云龙区人民法院认为,闫某身为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违反公安部“对一般违法犯罪车辆不得进行高速追截”的规定,超越自己职权行使权力,对未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擅自决定进行高速追截,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报废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10月29日、11月25日,云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本报记者 江南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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