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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炳文父子受贿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3:33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司广群记者李军)备受关注的原省财政厅厅长匡炳文父子受贿一案,9月5日下午由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之子匡中平有期徒刑5年。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28.1万元、美元5.1万元上缴国库。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1997年期间,被告人匡炳文利用其担任

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和省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案发前系省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匡中平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匡炳文单独收受人民币96.1万元、美元5.1万元。伙同匡中平收受人民币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匡炳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匡中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匡炳文、匡中平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匡炳文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其受贿犯罪属同种较重的罪行,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故对被告人匡炳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匡中平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判决宣告后,匡炳文当即表示将上诉,匡中平表示考虑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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