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12·24”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下达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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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3:51 山西晚报 | |
两被告,一个死缓一个无期 本报9月5日讯(特约记者靳子荣)昨日,轰动忻州的“12·24”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下达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一个被判死缓,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5年12月24日晚9时,忻州市三水厂一号供水机井以南三档一万伏高压线被割断。 忻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旺生、任生玉破坏电力设备,影响农业生产及生活用水、用电,造成严重后果,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中,陈旺生参与破坏电力设备42起,破坏使用中的电线2.3万余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1万余元;任生玉参与破坏电力设备37起,破坏使用中的电线2.1万余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8万余元。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旺生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旺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任生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勾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