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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可否限制受让方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4:25 浙江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季叶海 金敖生) 近日,绍兴县咸亨酒业有限公司协议捐赠在北京乞讨的4胞胎,但要求对方不得再进行乞讨。“咸亨”的善举引起不同看法。

  河南商水县的农妇许勤英于2004年生下四胞胎,三儿一女降生后,家庭陷入困境。2005年秋和今年3月,许勤英两次带着孩子上京乞讨。

  四胞胎的故事被绍兴县咸亨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尚明看到了,他决定帮助他们。由公司出面与许勤英一家签订捐赠协议书,规定:由“咸亨”公司无偿付给四胞胎每月生活费用1800元(含医疗费、学费),至孩子年满16周岁止;协议签订后,许勤英立即带四胞胎回家,从此不得在社会上从事与乞讨有关的一切活动,否则捐赠方有权终止协议。

  张尚明请《法律与生活》杂志社作为鉴证人,每季将捐款汇给杂志社,由杂志社按月支付给许勤英一家。据悉,“咸亨”公司已将四胞胎的半年生活费汇给了杂志社,许勤英也带着四胞胎离开了北京。

  协议式捐赠引起人们广泛关注。许多人认为,张尚明的协议式捐赠,可以给四胞胎稳定的经济来源,给他们的成长提供了保障,这比随意性很大的捐赠“规范”得多,这是捐赠形式的创新,也是一种社会进步。

  但也有人认为,捐赠是一种慈善行为,但因此限制受赠方的行为,却有失公平。每月1800元,对抚养四胞胎而言,费用还是较紧张,小孩生病钱不够医治怎么办?规定他们不得乞讨,也使他们日后生活少了一种选择。

  不少人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没有什么不可以的。捐赠方规定受让方行为,关键是具体规定什么,像“咸亨”公司的协议捐赠应该说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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