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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新规定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4:35 大河网-河南日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新规定解读
约束醉酒者不得用手铐脚镣

  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公安部近日公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指出,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公安部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公安人员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确认醉酒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公安部同时要求,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人民警察还应当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个人被罚2000元以上可要求听证

  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公安部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个人被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因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违法嫌疑人则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四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根据规定,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4类人违法可只处罚不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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