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孕检侵权真无法制止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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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7:26 半岛都市报 |
昆明嘉百利商贸有限公司有一规定,女员工上岗前需要做怀孕检查,否则不能上班。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认为,企业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不属于违反法规的范畴。(9月5日《生活新报》) 劳动保障部门“无法制止”的理由似乎很有道理,但果真如此吗?《劳动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 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让新进的女员工做孕检后才决定是否录用,这就是变相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属于侵权行为。对于企业的违法规定,劳保部门岂能以一句“无法制止”来消极对待?明知违法侵权事实存在,却以“无法制止”为由坐视不管,劳保部门的这种“懒政”作风,是对自身职责的失守,也是对违法企业的放纵。彭联联编辑:wyf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