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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罚款超2000元可要求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7:34 潇湘晨报

  本报讯个人被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因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刘湘奇昨日透露,为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于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

  四种情形有权要求听证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四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

  根据规定,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24小时刘湘奇介绍,《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该规定明确,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按照这一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下转A3版)

  详见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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