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被公安机关处罚2000元就可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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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7:5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 王娅妮 陈菲)公安部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个人被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因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违法嫌疑人则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四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约束醉酒者不得使用手铐脚镣 公安部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公安人员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可用手机短信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同时也要通过手机短信、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孕妇等4类人违法可只处罚不拘留 对有违法行为的孕妇和未成年人等4类人“网开一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这4类人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