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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开始实行新程序规定 个人被罚2000元可要求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9:36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讯2003年8月26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宣告作废后,全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开始实行公安部修订的新程序规定。昨天,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新规定共15章211条,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与原来的程序相比,新程序更加注重人性化。

  ●个人被罚2000元可要求听证

  新程序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传唤不得超过8小时

  新程序第24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口头传唤,并及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同时,新规定将传唤的时间限定在8小时以内。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按照这一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对醉汉禁用手铐脚镣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为保护醉酒人的权利,新规定明确表示,警方在约束醉汉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以后,应当立即对其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孕妇违法只下罚单不拘留

  该规定对孕妇和未成年人“网开一面”。根据新规定,对四类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这四类人包括:70周岁以上的老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规定的未成年人。

  ●公安机关承担初次鉴定、检测费

  新规定第77条明确,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对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鉴定具有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鉴定情形的除外。□记者李红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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