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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餐饮规范”引发公众讨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9:50 法制日报

   餐饮协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是否收费,属企业经营自主权,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餐饮质量出现问题不超一倍的赔偿规定与法律、法规并不冲突

  消费者协会:谢绝自带酒水就是霸王条款。经营企业售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如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双倍赔偿

  本报记者 储皖中

  “餐饮企业有权拒绝或接受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如果允许自带,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在餐饮企业吃饭,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缺斤短两等问题,最高赔偿不超过菜品实值、短缺食品价款的100%。”这样的两条规定是经云南省商务厅批准、近日刚刚试行的《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中的第五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的大致内容,这两条规定被不少媒体放到了抢眼位置。

  “云南的‘餐饮规范’出来后,自带酒水要收服务费了!中消协不是早就认定‘谢绝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了吗?消法第四十九条不是明确规定吃饭出了质量问题、缺斤短两等问题要向消费者‘双倍赔偿’吗?”规范出台后网上批评声四起。

  不少餐饮企业以为自己有了可谢绝自带酒水、对自带酒水者可收取服务费的尚方宝剑。

  云南省餐饮与美食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是否谢绝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对自带酒水者是否要收费,这是餐饮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问题,并没有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这位负责人并不认同消协对“霸王条款”的解释,他认为自带酒水有损餐饮企业的利益,餐饮企业有权可以接受或是谢绝,这应该是餐饮企业的合法权益,合情又合理。

  关于餐饮质量出现问题的赔偿,这位负责人说,他们起草文件时参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法律、法规并不冲突。

  昆明市消费者协会王秘书长则有不同的看法。他说,中消协及各地消协对“谢绝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的认定有理有据,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向企业设置格式条款”,和商场打出的“商品售出概不负责”一样,“谢绝自带酒水”同样是经营企业向消费者设置的格式条款,同样就是霸王条款。王秘书长还说,消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企业售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如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当然有权利要求双倍赔偿。

  由于遭到公众及消协的质疑,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也意识到了第八十二条确与消法相抵触。有关负责人表示,与上行法有明显抵触的条款最终肯定要修正,协会出台的这一条规范还处于试行期,至于“餐饮企业可有权谢绝自带酒水、对自带酒水者餐饮企业有权收取合理费用”的规定是否会废止,还得吸取各方意见后进一步研究。

  本报昆明9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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